不一定要婚姻,但須可選擇:同志親密關係中的承諾

文:白爾雅/馬偕醫學院全人教育中心、國防醫學院通識教育中心

我在2010年至2011年間訪談了15對女同志伴侶,她們平均年齡33歲,關係持續平均7年。當時台灣社會偶有對伴侶制度、同性婚姻或修民法的討論,卻一直沒有成為檯面上的主題。我完全不知道2013年會有多元成家法案(其中一個法案還通過了一讀),2016年婚姻平權重新進入立院,也不知道2017年5月大法官會說「民法禁止同婚是違憲」,甚至根本無法預料到2018年還有公投反同大驚奇!

我的受訪者們,都有做過「承諾」,有的也有舉行「承諾儀式」,但他們都沒有在國外登記過結婚或伴侶關係,所以這樣的承諾並沒有法律的支持或約束。如果愛戀之路無法將結婚當做選項,她們對於承諾、儀式的想像,會是什麼樣子呢?有人希望法律可以允許同婚,因為它是一種制度化的保障,但是也有人認為,即使同婚法案通過了,仍會猶豫是否進入婚姻。為什麼?

以下我根據訪談的故事,整理出三種承諾的形式,不過我們必須注意,同一對伴侶可能經歷過許多種的承諾形式,承諾的儀式也可能在不同的交往時期有不同的表現方式。

◎妳愛我、我愛妳,這樣就夠了:私下承諾

兩人是否要公開舉辦婚禮,不一定有一致的想法,例如想要舉辦婚禮的Jules,用充滿幻想的語氣說,「我們可以不要現在(結婚儀式、婚禮)啊,我知道這是很久以後才有可能,如果有生之年等得到的話。」Nic雖然想要滿足伴侶的期望,但他會擔心,如果大張旗鼓地結婚,等於是對父母出櫃了。由於台灣流行婚紗照,Nic認為這應該是與婚禮概念最接近又可行的方式,所以後來Jules和Nic到攝影棚,拍攝了一組情侶照,但並不是穿著婚紗或禮服,來作為一種類似的儀式。

我的訪談資料顯示,不論是否已向家人出櫃、或者是否願意與朋友分享喜悅,受訪女同志伴侶所採取的承諾儀式大多是非常私人的,彼此對關係的承諾和確認關係的儀式,都少有其他人的參與,許多受訪者不約而同表示「我們不喜歡太高調」。

這種私下的承諾,不會因為少了父母同意或法律的認可,而減少了承諾的意義、重要性或約束力。換句話說,做出生命中重大的決定,要與愛人相守到老,並不需要誰的同意、認可或是支持。私下承諾的儀式,雖然只有兩個人,但形式可以很自由,可能充滿驚喜創意、也可能與日常生活一模一樣,沒有任何驚奇。

◎向世界宣告我們的愛:公開儀式

公開的承諾儀式通常目的是昭告諸親友兩人的關係,另外也有見證即約束的意味在。對於藏在櫃子裡的關係,她人知情與支持是非常具有意義的。例如Helen跟Jessica,從交往開始就沒想過要分開,但若要進一步積極承諾未來,Helen則希望Jessica跟父母出櫃。她用開玩笑的方式說:「不講怎麼會有嫁妝呢!」,但是隱藏在其中希望被對方父母接受的心意,卻是很沈重的。在此,Helen和Jessica對於「公開儀式」的意涵,是指向父母親友公開,透過對父母出櫃,來表示對彼此關係的長久承諾。

另外一對伴侶Luce和Rachel在一起已經13年了,她們對於公開儀式的想法很不一樣。交往半年時,她們邀請一位朋友來見證兩人交換戒指的小儀式。某日,Rachel的父親在家族聚餐上,慎重地向Luce舉杯,說「我女兒以後就交給妳了」,這是她們的關係正式被家人公開接受。交往10週年,她們邀請眾多好友來參加party,慶祝她們交往了這麼長時間,也跟身邊的好友一起分享這段時光。有趣的是,受邀來參加的朋友們,理解成這是她們的婚宴,全都準備了紅包。

這三個關鍵的「儀式」(戒指、父母公開祝福、party),對她們而言,各有什麼意義呢?即使家人認可和朋友參與的宴客,是關係中很重要的里程碑,卻不是代表承諾的儀式;透過戒指交換小儀式,她們藉此確認一輩子的關係,戒指配戴在左手無名指才是象徵彼此之間的承諾。

◎超越承諾的外在保障:制度性承諾

Clarissa和Sally,則堅持合買房子一定要登記兩人共同擁有,作為彼此的保障以及老年生活的規劃,買房子之後分手更難,因為財務上的法律關係使得兩人更加緊密。她們二人並不響往舉辦婚禮,認為它只具形式卻沒有實質法律保障,他們認為,拿起印章蓋在房契和貸款手續時,這就算是一個承諾的儀式了,不過這個動作還是令她們覺得「更加」承諾彼此。

Jules和Nic互為保險受益人,希望能為沒有名分的彼此保留一點權益。買保險也有「眉角」,根據她們的經驗,要找「懂狀況」的業務員才會願意配合將「朋友關係」的兩人寫在受益人欄位。

不論採取什麼樣的承諾儀式,私密的、浪漫的或是多有創意,大家關心的議題都是很實際:繼承遺產的權利、老年生活的保障和照顧工作、一個人先離世了另一個人怎麼生活,這些實際的生活議題和承諾本身是不可分割的。在法律面的缺乏下,採取上述那些「自救方案」,便是受訪者們在困窘的現實中努力擠出的希望。由於不知道是否可以有制度保障的婚姻,非異性戀者承諾的形式就是素樸地反映出個人生活與感情關係之間,多樣且不同程度、不同時期的連結方式。

◎選擇不要婚姻,跟被迫不能婚姻,完全不一樣

但是也有許多受訪者認為,雖然認同婚姻平權的概念,也希望自己和另一半能夠受到法律保障,但是法律承認所代表的公開性,卻也是使她們猶豫的原因。對於尚未對家人出櫃的、在職場上有顧忌的,公開婚姻是更深一層的挑戰,它意味著同性關係的曝光,想要得到法律保障與跟保有性傾向的隱私,竟成了荒謬的兩難問題。

所以我們不應該問:為何某些同志「不喜歡太高調」?而是該問:相愛的兩個人,為什麼「不想」要讓關係公開呢?婚姻平權的議題,使得私領域的性和親密實踐,被放上公領域的檯面上觀看、討論,這個過程剛好可以拿來測試一個社會對於性少數的友善溫度。

在當前國家積極介入個人婚姻的體制下,親密關係權益是否受法律保障,也會影響個人對關係承諾的概念。雖然婚姻不是親密關係必然的結果,也不是承諾的終極型態,然而在法律關係中,可以選擇卻選擇不要的情況,與沒得選擇只好選擇不要的情況,是有所不同的。因此,性少數選擇不進入婚姻關係,跟異性戀選擇不進入婚姻關係,是完全不一樣的。

法律認可不見得能夠使得親密關係變得更順利,然而制度保障的性親密公民權,則讓不同性傾向的人,多了一樣的選擇機會,這也是為何我們支持同婚的重要理由。

(本文原載巷仔口社會學,經作者授權轉載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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